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

2023-04-0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王 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这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生机活力。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把法治贯穿到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制度建立。发展市场经济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在市场经济中,要素流动更加自由,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经济发展动力更加强劲,有利于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中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产权制度、交易制度、竞争制度、信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作为支撑。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巩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各项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大都注重依靠法治推动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了体量庞大的法律规则来增强市场经济各项制度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完成的制度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依靠法治、厉行法治,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到宪法法律中,依靠法治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现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制度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也在改革创新中与时俱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要求,继续推动制度改革创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只有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稳步展开、取得实效。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方式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以法治之力推动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及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持续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在法治轨道上确保制度执行。市场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有机结合,关键要看我们探索建立、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项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没有空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否全面落实、没有例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把制度执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这就需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等方式,确保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的相关规定、原则、精神得到坚决维护和贯彻。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法治保障下得以充分发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使政府作用通过法治方式得到更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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