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陈爱珠
一、推广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持稳定发展,但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也不断累加,在“种什么”、“养什么”、“怎么种”、“怎么养”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之后,“不敢种”“不敢养”问题日益凸显,建立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分担机制刻不容缓。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特点,目前商业性保险在农业领域承保动力不强,政策性保险又难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农户不得不将大量风险自留,“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农户生产经营积极性。
农业互助保险凭借社员之间互济共助的天然优势,可以有效填补商业保险不愿涉及而政策性农险无法提供充分保障的市场空白领域。2015年1月,中国保监会批复浙江省瑞安市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10月,瑞安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开业以来,互助社设计开办了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的番茄生产成本保险,服务农民供销合作的农产品货运保险,服务农民信用合作的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效对接了“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在促进农业减灾减损和减少农险“道德风险”方面成效初步显现,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
二、目前农业互助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试点情况看,农业互助保险面临政策支持不足、风险保障能力有限、经营状况不甚理想等问题。
(一)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比,互助社的投保社员目前还不能享受政策性农险的财政补贴待遇,保费需要全部自负,社员的缴费压力较大。如目前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肉鸡保险农户自负保费仅占总保费的35%,大棚蔬菜保险农户自负保费占总保费的30%,水稻保险农户自负保费占总保费的7%。较高的自缴保费导致社员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另外,互助社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也没有享受到相关的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优惠。
(二)风险保障能力有限。互助社的资金盘子较小,而且承担的保险风险集中,一旦发生大面积的农业灾情,互助社将遭受穿透式打击,资本金将瞬间消耗殆尽。另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敞口太大,互助社自身资本金不高,一旦集中出险,难以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70%的赔偿份额。在互助社承保规模偏小的情况下,通过共保、再保等模式进行风险转移的成本过高。
(三)收支情况严重失衡。与政策性农险相比,由于缺乏财政补助,互助社保险产品对农户的吸引力不足,业务开展较为困难。容易发生经营入不敷出现象,尤其是在保费收入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赔付和费用支出相对放大,持续经营面临困难。
三、相关建议
建议对农业互助保险给予互助社政策支持,将其经营的农业保险险种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解决因保费过高导致社员选择继续自留风险或转向政策性保险机构投保的问题。将其开展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纳入小贷保险风险基金补偿范围,解决商业银行与互助社合作开展该项业务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