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2024-01-31
来源:智慧中国    作者:张丽

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31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地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23年11月21日,十四届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该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为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该省于1998年颁布实施《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为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随着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国家先后2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现行《办法》诸多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重新制定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要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在各类开发区等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办法》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时限,明确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等有关要求,适应了“放管服”改革需要,将进一步优化该省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该省区域内分布有伊通—舒兰断裂、敦化—密山断裂、扶余—肇东断裂、第二松花江断裂等多条断裂构造,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特别是近年来相继发生2013年松原前郭5.8级震群、2018年松原宁江5.7级地震、2019年松原宁江5.1级地震,这些地震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为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办法》的出台可以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法治保障。

  该部门负责人介绍,重大建设工程,是在一个城市乃至本地区和全国经济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工程,如大型水库、水电站、主要工矿设施、交通枢纽、通讯中心、高技术中心以及高层建筑等工程,这些地方一旦遭到地震袭击,就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一个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影响。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如堤防、贮油、贮气、输油输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备以及核能利用设施等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可能会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等,造成的危害就更大。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抗震设防参数。国内外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凡是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在破坏性地震事件中,均没有遭到严重破坏,取得了显著的减灾实效。同时也证明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是保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减少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环节,既可服务于工程选址,又可以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准确、可靠、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从而达到有效降低地震灾害风险的目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能力。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特定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所在园区进行区域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评价,提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等一样,也是多个区域评估类别中的一种。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单个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存在评估周期长、费用高、相近区域重复开展等问题。而通过实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把按项目评估变为按区域评估,把企业行为变为政府服务行为,评价结果免费供区内项目共享使用,不仅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而且还能减轻企业负担,对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价单位公示和信用监督机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评价单位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告,为相关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是地震部门推进《办法》贯彻执行和依法履职的工作要求,地震部门将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事流程,并通过备案审查、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审定、地震行政执法检查等措施,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