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河北省处非办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就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作出解读,提醒大家提升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非法集资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形式
《条例》列出:(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可以采取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办法》有什么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在落实《条例》基础上,结合河北省情实际,我省《办法》主要做了以下细化完善规定。
(一)厘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二是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三是对行业协会、商会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
(二)明确了非法集资防范措施。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求运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整合相关数据,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统计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同时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二是要求对市场主体登记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信息应用加强管理,并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三是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鼓励群众举报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四是全方位开展宣传,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危害性,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及时向社会通告,进行风险提示;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引导公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完善了行政处置程序。一是细化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具体管辖范围;二是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立案、调查、研判认定等行政处置程序予以细化,明确了处置相关措施;三是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共同调查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协作机制、进行联合执法,以形成合力。
(四)细化了集资资金清退规定。一是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二是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的原则,即根据清理后的资金,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进行统一清退;三是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清退集资资金监督的六项具体措施。
请广大人民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河北省处非办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三要、三不要”。“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群体。“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