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1号
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底村村民委员会(凤山底砖厂村民安置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02A26739041G
地址: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新
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凤山底村村民委员(以下简称“村委”)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执法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22时23分对你村委凤山底砖厂村民安置楼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21年9月26日22时23分现场检查时处于施工状态,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2. 安置楼离最近的村民自建房,大约距离60米。
3.未办理夜间施工相关许可。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村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5号)告知你村委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村委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村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5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村委处0.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村委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村委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2号
山西川东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GT1KROY
地址: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义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茂忠
山西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原辅料输送廊道和熟料库下料口正在运行,熟料库下料口和原辅料输送廊道未密闭,有粉尘无组织排放。
2.熟料罐熟料输送带正在运行,正向熟料罐上料,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6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5.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3号
吕梁市中焦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7460062228
地址: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茂塔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宏伟
吕梁市中焦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你公司120万吨/年选煤工序未建,煤炭副产品加工工序于2020年3月建成投产,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7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J-7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9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4号
吕梁三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HA85T8J
地址:离石区枣林乡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军梅
吕梁三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有原煤棚,现场约有600吨左右原煤露天堆放未进原煤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8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24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5号
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728176607A
地址: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界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建林
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建有煤棚两座,煤棚外有约500精煤露天堆存未入棚,部分精煤已苫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19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Q-24的规定,对你厂处4.7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6号
吕梁市创亿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0FA0GP64E65
地址:离石区枣林乡白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建忠
吕梁市创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180万吨/年选煤工序未建,煤炭副产品加工工序于2020年2月建成投产,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你公司尾煤泥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置,随意倾倒于枣林乡龙尾峁村山顶的荒沟内,现场约有300吨左右尾煤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0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违法行为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J-7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2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G-6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0万元罚款。
合计对你公司处52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7号
吕梁市离石区利晖煤炭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694283956C
地址:离石区凤山街道办铨则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利辉
吕梁市离石区利晖煤炭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建有煤泥棚及精煤棚各一座,厂区内约有400吨煤泥(堆存十五天)已苫盖,未放入煤泥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Q-24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8号
离石区坪头乡刘拖喜混凝土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离石区坪头乡雒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拖喜
离石区坪头乡刘拖喜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站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有生产痕迹。
2.无任何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2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2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站处3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09号
吕梁市景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OK1K1J7C
地址:离石区信义镇丰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吉才
吕梁市景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有煤泥(约600余吨)露天堆放,未入棚;未全部苫盖(苫盖率不达10%)。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3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Q-24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字〔2022〕110号
山西菲尔茂新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02MA0KGCWJ4X
地址: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义居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平
山西菲尔茂新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离石分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分两期建设,现一期已建成,处于调试阶段。未完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 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1〕125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Q-8的规定,对你公司处9.9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崔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