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高洁)不论是2017年的山东聊城于欢案,还是2018年昆山“龙哥”被反杀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几年备受舆论关注。
3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发布会上,至少传递出三个明确的信号。
信号一:执法者要吃透相关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执法者要吃透相关法律精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实际上,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曾多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到,“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正当防卫,关乎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如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
姜启波提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信号二:当“人死为大”的观念碰到法治精神,“和稀泥”式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记者观察到,长期以来,一些案件存在“人死为大”“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导向干扰执法者判断的情况,而发布会上传递明确传递出涉及正当防卫,公正的裁判应向“和稀泥”说不的信号!
姜启波提到,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信号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传递出什么信号?这意味着,要求执法者旗帜鲜明厘清是非,让违法者自负其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法机关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司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要的生动实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应该是执法者和普通民众的共同追求。
《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3日公布,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涉正当防卫案件往往广受关注。此次出台的意见,能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让你我面对不法侵害“出手”更加理直气壮?
这些情形,你可以勇敢出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陌生人闯入住宅怎么办?公交车上制止乘客抢夺方向盘算不算正当防卫?……对于如何具体理解“不法侵害”,此次出台的意见进行了明确——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
追小偷致其受伤反被起诉?打人者停手后就不能还击了?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时间”的争议,同样让公众充满疑惑。意见对此给出了答案: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意见同时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准确认定“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曾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的“于欢案”中,法院二审认定于欢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防卫过当,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意见同时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姜启波说。
对于“特殊防卫”,意见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根据刑法,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犯罪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防卫行为的强度。”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反映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姜启波说,“同时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受到“人死为大”的观念影响,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此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意见强调,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等。
“加强对涉及防卫情节警情的审核把关,依法认定防卫情节的性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已经立案的,及时撤销案件。”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说,对案件定性处理、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与检法机关及时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检法机关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