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细则明确

2020-07-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具体执行细则。分析指出,《监管办法》作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重要配套举措,将为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在规范中促进行业快速发展,从而推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此前的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规定,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并取消了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公告同时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海关此次发布的《监管办法》对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提离以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在免税品销售监管方面,《监管办法》指出,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在免税品提离监管方面,《监管办法》规定,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需提取的免税品施加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离岛旅客或者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填发税款退还凭证,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监管办法》明确,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等五种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另外,《监管办法》还对离岛旅客购物行为进行规范,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记者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