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在网上征求意见,允许跨省份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当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公众拍照举报信息可作为处罚证据等成为亮点。(10月29日 《北京晚报》)
正在征求意见进行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很多亮点,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与时俱进的意识,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尤其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众对自己所看到、遇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拍照举报,所举报的信息可作为交警部门处罚证据的规定,因为和每个交通活动的参与者息息相关,更是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与热议。
有了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今后在道路上碰到有机动车遮挡号牌、压实线变道、驾驶机动车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等交通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手中的手机等设备进行拍照和录像,然后把照片或录像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提供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作为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证据。
以往要想对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是交警现场的查处,或者是电子监控设备所拍摄的交通违法的照片。但不管是在路面执法的交警,还是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都存在“盲区”和“死角”,而这些“盲区”和“死角”,正是一些人肆意交通违法的重灾区。而一旦引入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拍照,也就意味着尽最大限度消除了“盲区”和“死角”,把机动车驾驶人置于一种更严密的监督之下,可以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倒逼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和文明。
这一举措的本质,是交警部门引入了群众监督的力量来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遏制和打击。这不但是对执法部门执法力量和资源不足的一种很好的补充,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让机动车驾驶员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是随时随地有无数双眼睛在盯着的,一旦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就可能被别人的镜头记录在案,成为自己事后接受处罚的证据。有了这种害怕被拍照的意识,才会产生遵守交通法规和文明的自觉。
这一最新规定的背后,也有值得改进或者说需要注意的地方。对于交警部门来说,为了鼓励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拍照举报的积极性,不妨制定一些奖励性举措,可以是现金奖励,也可以是奖励积分,然后兑换某些服务等。而对于公众来说,在拍照举报别人交通违法的同时,自己首先要做到合法拍照,比如你不能一边开车,一边用手机去拍摄前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否则不但自己可能也涉嫌交通违法,而且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