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岁的钱福贵至今依旧奔波于讨债的路上。电话一头时不时会接听到来自材料供应方的辱骂和责难,而另一头则是他不断给一家央企经理拨打电话,但得到的回应却总是“电话将转接语音秘书”。
如今,他更寄希望于工信部在日前发布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让他看到了一丝曙光。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目的是为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付款期限”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而此举,也被众 多中小企业视为“救命”。
被拖欠的1000多万
“我们是2015年12月从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第九公司”)项目经理胡传武个人手里承接的项目土建工作,当时约定结算时按照业主结算价减去相应税金,就是我们的工程款。但项目自2017年9月完成后,至今还拖欠1267.5万余元。”上海慈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慈汇公司”)负责人钱福贵说。
据了解,钱福贵口中的项目,是“晋煤华昱高硫煤洁净利用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原、燃料煤贮运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总项目”),项目发包人为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为第九公司。其中,第九公司的胡传武将总项目的土建工程又承包给了上海慈汇公司的钱福贵。
据钱福贵介绍,总项目造价为7276万元,其中土建部分工程款为5250万元,钢结构等安装工程2026万元。
“之前和胡传武约定,我们不提供发票才肯接的这个工程,但他们可以从总土建工程款里扣除相应税金,但现在却反口说因为我们不提供发票就不能给结算余下的款项。”钱福贵说。
据钱福贵提供的此前与胡传武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现在不仅第九公司已经换了好几个老总了,而且国家政策也非常严格,所以没有发票,一分钱也拿不出来,羊毛出在羊身上。项目现在还没有完全结算,竣工报告等资料还没有签字。”
为此,《中国经营报》记者多次致电、致函第九公司及胡传武本人,但均未获得正式回复。不过,在记者电话采访时,第九公司工作人员说:“晋煤集团项目公司没有参与,胡传武也并非公司员工。”
不过据记者了解,在众多转账记录中,第九公司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上海慈汇公司进行支付,其余部分为胡传武以个人名义支付。
资深法律专家、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桂梅表示,根据项目实际施工方钱富贵所述,项目的总包方第九公司,将其承包的总项目中土建部分,通过项目负责人胡传武分包给了上海慈汇公司。此举涉嫌违法分包的问题,总包工程肢解分包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施工的工程责任主体复杂,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但巨大的利益驱使及各种复杂的原因,这种现象却屡禁不绝。目前,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突出,复杂的转承包关系又往往使得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困难重重,严重影响和限制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
而按照法律规定,违法分包所签合同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并不会排除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请求权。上海慈汇公司所收的工程款中,其中有一部分是第九公司直接支付的,一部分是由胡传武转支付的。在工程实际施工完毕后,第九公司和胡成武有义务对上海慈汇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于第九公司和胡传武拒绝支付的理由“上海慈汇公司没有提供发票”,发票仅仅是收款凭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提供发票才能付款,那么提供发票与否,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根据钱富贵的叙述,签协议时约定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与总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扣掉税金之后的金额,钱富贵主张当时约定的款项是扣掉税金的款项,条件就是上海慈汇公司收款后不开发票。如果钱富贵所言属实,那么第九公司以实际施工人未开发票拒绝支付工程剩余款项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据天眼查显示,第九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2亿元,法人为毕家伟,公司主营化工石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母公司为央企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其自身周边风险多达42条,周边风险达19条,预警信息多达49条,多数为司法诉讼、行政处罚等。
钱福贵说:“因为这几年许多中小企业发展形势不好,我们作为中小公司,不敢承接一些私人的工程,所以觉得至少央企的工程值得信赖,没想到还是被拖欠。”
工信部“出手”
事实上,类似钱福贵的困境在建筑工程等多个行业并不鲜见。为此,工信部于日前发布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希望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角度来规范此类情况愈演愈烈的现状。
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并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互为主体,制定“征求意见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规定早已有之,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其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受全球性、区域性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间拖欠款项的情形加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尤为突出。款项拖欠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导致有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仅依靠行政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征求意见稿”预防和化解款项拖欠问题。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付款期限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条,在对质保金返还期限中规定,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同时第十一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多位企业负责人在受访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切中了企业间的合同要害,将有效对企业间资金拖欠等问题实现规范。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常细致和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堵住了可能导致政府等优势市场主体寻找一些客观因素继续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各种借口和渠道,比如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不得因领导人变更拖延付款,发包人直接付款等。二是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让中小企业何时可以收到款项做到心中有数。而且将所有因素考虑进去,一般合同最长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0天的规定使弱势的中小企业在签约时更容易接受,工程等服务周期和效率也将大大提高。三是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同时结合中国特点,使管理办法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大大提高。
张桂梅也表示,工信部此时发布“征求意见稿”,可见国家对规范交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变通的办法可能会被用来规避掉国家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好的制度实施起来还需要过程、时间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