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宣判 涉案图片集不属于合理引用

2019-08-08
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

   涉案图片集迎合用户需求不属于合理引用

  “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10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蜀黍科技公司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优酷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须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据悉,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优酷网络公司发现蜀黍科技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剧集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网络公司。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因此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关于优酷网络公司所称的图片集,蜀黍科技公司认为,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因此,自身并未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此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蜀黍科技公司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蜀黍科技公司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对于蜀黍科技公司辩称的“图片集起到宣传影片的作用”,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庭后称,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同时也通过判决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徐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