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改革的持续进行,政府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具有独特作用的主体之一。由于政府具有信用,而信用是现代金融之根本,所以基于这一资源,中国市场上与政府信用相关的其他主体进行了资本经营和资金运作,产生了系列金融活动。
什么是政信金融
在中国独特的国情下,从政府信用的角度切入,“政信金融”概念开始被提出。目前为各级政府所大力推广的PPP模式就是“政信金融”的实现方式之一。
本文基于信托视角解析“政信金融”概念是基于政信金融活动的实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文中分析“政信金融”仅仅是基于信托的视角,并不认为政信金融等同于信托,其比信托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政信金融是金融细分领域,从狭义角度分析主要指基于政府主权信用的投融资金融服务;从广义角度分析除投融资外还包括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退出内容中涉及资金流动和资本运作的部分。
如何界定主体权利
从实际情况来看,“政信金融”活动涉及了政府主体、政信金融服务公司、社会大众三方面。在三方主体中,政府是委托人,而政信金融服务公司是受托人,社会大众则成为事实上的受益人。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排他性提供方而拥有了特许经营权。政府以信用为背书,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以特许经营权作为财产权移交给政信金融服务公司,由其按照规定条件和范围进行管理和运作,最终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形式实现社会大众的福祉。
在中国信托法律框架下,委托人可以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享有知情权、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撤销权、解任权。在“政信金融”中,政府可以随时了解政信金融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情况,可以通过法律合同约束政信金融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终止与政信金融服务公司的合作。
在我国,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要求取得报酬的权利和辞任权。在实际中,政信金融服务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与地方政府签署的法律合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代替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取得相应回报,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终止服务提供。
作为受益人的社会大众不能妨碍受托人即政信金融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一般而言这是作为社会公民所应遵守的法律和道德要求。社会大众可以放弃权利,即不享受由政府及政信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当社会大众与政府意见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也有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