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快、严、实、稳

2018-01-2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监察对象人数增加163.5万人,达301.3万人,增幅达118.7%……从2017年1月19日山西省成立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至今,在京晋浙三地开启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已满一周年。总结过去一年经验,在三地交出的试点成绩单中,“快、严、实、稳”特点鲜明。

  监察集中统一  处置权威高效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省监委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副厅级)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不为人知的是,由于反腐败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处延迟了3年。

  随着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在山西的全面开展,情况发生了改变。试点中,山西省调整部分案件管辖权,明确《刑法》中第163条至169条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并调整为监委管辖。由此,郭海案很快成为“山西留置第一案”,这个3年未决贪腐案,在试点改革后4个月办结。

  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据统计,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三省份监察对象共增加163.5万人,达301.3万人,增幅达118.7%。改革全面铺开后,全国的监察对象将大幅增加。据初步统计,仅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对象将达56.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4.8万人,增幅达160%。

  调查手段专业  12项措施全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这12项措施分别是: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据了解,试点过程中,京晋浙三地均多次使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手段。

  关于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频率,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永强介绍,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多为在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使用较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系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

  据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介绍,浙江省一共对160个监察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移送了司法机关。同时,有110人没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给了司法机关。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刘建超表示,试点过程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市级留置由省级监委审批,县级由市级监委审批,同时报省纪委(监委)备案。

  构建“防火墙” 严防“灯下黑”

  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权力集中后,谁来监督它?

  从三地试点来看,在机构设置和运行上存在内部和外部制衡,在立法设计上则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监督、审查分设是京晋浙三地纪委监委的一致做法。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内设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执纪监督室和执纪审查室各8个,前者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后者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

  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表示,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构建“防火墙”,严防“灯下黑”。

  流畅的衔接和制衡,令案件处置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去年1月至8月,3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监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仅2件3人退回监委补充调查达到审查起诉标准后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诉76件85人,法院审结20件23人;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2.7天、22.4天,远少于法律规定的14天、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