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十三五”规划建议的重要内容,它准确指出了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路径和重要保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法治发展已经百年之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已有60多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中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在未来5年中,将加强执政党建设,继续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依法治国理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在立法上将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行政上,将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在司法上,将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在守法上,将努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客观现实必然会提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谋划工作时运用法治思维。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思维。第一,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思维。法律具有崇高的地位,必须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加以尊崇,自觉遵从法律,服从法律。第二,必须具有法律程序思维。程序本身就十分重要,不以规则不成方圆。但中国历史上法律程序观念淡漠,因此在当今中国特别强化程序意识就具有独特意义。法定程序必须遵从,不可或缺与遗漏,必须步步到位,全面落实。第三,必须具有法律平等思维。要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以待人,平等以律己,不耍特权,不谋求法外利益。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也不能被歧视。第四,必须具有权力制约思维。制度上要为依法用权提供法律制度,推进依法用权。权力拥有者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第五,必须具有法律责任思维。用法律责任机制倒逼严格执法和普遍守法。法律责任意识中包括对失职责任与渎职责任的认识。任何失职或渎职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法律责任思维,就能够更好地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要得以全面推进,必须在处理问题时运用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随时都可能遇到各种亟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可能作出方式上的选择,所有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法治要求,而不能违背法律、破坏法治。首先,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或社会之中,对许多问题的解决,法律除了具有实体规定之外,都有程序要求。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就首先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其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才可能得到当事人和相关主体的认同。当事人之间要协调某种法律关系,或者要解决某种矛盾纠纷,都必须具有某种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和解决机制。只有这种规则和机制都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可,才可能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拥护与支持,才可能息讼罢访,彻底化解或者消除矛盾纠纷。法治能提供那种共同认可的规则和机制。再次,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问题才可能被彻底解决。既要解决问题,又要不留后遗症,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解决。否则不断地上诉、申诉、上访、控告就会随之而来,反而会占用我们更多的时间,使国家和社会支付更大的成本。最后,只有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领导干部才能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有许多领导干部解决矛盾纠纷的出发点和目的追求都是好的,但方式违法,结果事与愿违。不但问题解决不了,甚至还将自己置于了违法境地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在令人扼腕叹息。为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我们必须学会并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同于历史上的情形。因为,我们所面对的经济是市场经济,所面对的社会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都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
从市场经济来看,它是法治经济。其一,市场经济的体制需要法律来确立。经济体制是一国经济运行模式的制度性概括。采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方式来加以确立。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试错过程,最终才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我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其二,市场经济的规则需要法治来提供。市场经济中各种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律调控,各种法律关系都需要法律调整。面对纷繁的市场经济,必须由国家提供一套完备的行为规范来引导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其三,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治来确认。市场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元素,它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实践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首要、最重要的因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多元的,多元的主体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其四,市场经济的纠纷需要法治来解决。在市场经济中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有时甚至会有大量的经济纠纷发生。如果能够及时解决,经济就不会因此而受到阻碍,甚至会因此而得到更好地发展。法律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事实上,在一切纠纷解决机制都失效之后,法律将是最迫不得已而且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手段。其五,市场经济的成果需要法治来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这些成就一旦获得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为其继续发展提供新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法治化的保障。对合法者予以保护,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是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重大作用和重要使命。运用正确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进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不二选择。
从现代社会来看,现代社会理应是法治社会,内容十分广泛。要建设法治社会,首先,必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社会管理对于任何社会都是必需的。没有社会管理,就无法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主要由政府来担负和完成,政府管理行为必须纳入法律制度中加以统一。严格依法管理,切实执行法律,也就是依法行政,使之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构成部分。实现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实现社会自治的法治化。社会总是需要自治的,凡是社会能够自治的,政府权力所不能及的领域,都应该交由社会自治。良好的社会自治是和谐社会的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社会自由和保持社会活力的必然要求。社会自治的组织、方式、行为都是极其多样的。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既保障个体自由而又井然有序。这样的自治社会,只有依赖法治才能得以建立并良好运用。再次,必须实现社会行为的法治化。行为是特定主体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建立联系、进行沟通的桥梁。每个人、每个组织的行为都具有社会意义,都会对他人或者公众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这些社会行为,虽然并不一定都由法律来规范,但是都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必须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自从人类进入法律社会以来,良好的社会秩序首先就是良好的法律秩序。将社会秩序法治化,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保障人们安全、自由的最基本需求。法治是维系现代社会秩序的必须。
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交汇,必然更加明确而强烈地呼唤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作为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双重要求下,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可能使经济社会获得应有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正是对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双重法治需求的积极回应。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都应当具有的法治能力
法治能力由具有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两个方面能力构成,包括特定主体对法治思维素养的具备和对法治方式的选择。法治能力要求相应主体,一是要具有法治思维,二是要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应该是一定主体常备的思维模式,它是指运用法律的原则、精神、制度、规范来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最终做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文化思维、道德思维等并列。它不取代其他思维模式,但其必不可少。领导干部在具有其他思维模式的时候,不可缺少法治思维这一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应该是常备的素养,不可能临时具有。但是法治方式却是可以面对具体情况作出具体选择的。法治方式很多,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人们可以运用相互协商来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来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方式都可能解决矛盾纠纷,都是选项,但具体选择什么,当然是基于各自不同的情况,由相应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这就是法治方式的可选择性。不同方式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状况和法律后果情形,因此如何选择最好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就成为相应主体法治能力的体现。
法治能力的培养日益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在现代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至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不具备应有的法治能力,就无法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法治思维能力,是各级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构成部分。要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是重要力量;要建设法治国家,领导干部是坚强的支柱。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在立法、执法、司法乃至各种社会组织中担负领导重任。在立法上,担负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任;在执法上,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司法上,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上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法治能力,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在各种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同样必须具有相应的法治能力。依法办事、普遍守法,已经成为对每一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要求,也必然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治能力。这就为我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结合起来,使领导干部因接受培训而使其法治能力得到提高,能够很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完成自己的领导工作。
法治在根本上是依法治权,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就是依法治官。但是法治并不仅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法治最伟大的力量在人民。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法治的建设者和实践者。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否依法办事,能否自觉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能否法治化的最终决定因素。因此,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要很好地从事社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治能力。没有这样的能力,作为公民自己的活动能力、法治水平也会受限。法治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任务,也是法治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要求。法治能力是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享受权利、幸福生活的必须。这也为我们普遍的社会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必须将公众的法治能力的培养作为其重要内容加以强化。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领导和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我们理当也必须以此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