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4月15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省委、省政府近日联合印发《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进行终身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与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和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生态环境损害分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Ⅰ级)、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较大生态环境损害(Ⅲ级)和一般生态环境损害(Ⅳ级)四级。
《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的原则。
《细则》特别强调,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
如果存在干扰、阻碍追究责任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形之一的,还应从重追责。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被追责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等。(记者 刘芝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