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解决群众办事的“急难愁盼”问题,遵循“应提尽提”原则,向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时返还存储资金,打造方便职工办事的“无证明”提取新模式,公积金中心新近出台三项工作举措,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12月1日,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露萍介绍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的有关情况。
一、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来需要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条件,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后,改为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集中封存满半年,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在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手续,未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不能按终止劳动关系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须经继承公证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提取。
提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有以下五项: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卡;
5.经提取申请人确认的《承诺书》。
其中2、3、4项要件可以通过联网核验的,申请人无须提供。
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供继承公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尽保管义务,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允许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1.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业务,仍须职工本人办理。
2.除签订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职工本人不能办理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配偶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非配偶代办的,除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代办委托书。
4.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无法确定法定监护关系的,在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