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沈阳片区再添新举措积极推动QFLP试点工作填补东北地区空白

2020-11-04
来源:智慧中国网    作者:张丽

  

沈阳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11月3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据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喻伯阳介绍,三年多来,沈阳片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辽宁自贸试验区重点任务,围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力推进改革试验,完成总体方案试验任务,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

  在金融产业发展方面,目前沈阳片区金融类企业515家,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等业态齐全,基本形成了金融业聚集发展。3年来共上报金融创新案例15个,其中5个金融创新案例获得全省复制推广。今年前三季度沈阳片区金融企业实现税收是自贸区沈阳片区成立前同期的17倍。

  今年以来,围绕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国资国企改革,加强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自贸区沈阳片区金融开放创新优势,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发展局、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沈自贸委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填补了东北地区空白,凸显自贸区沈阳片区金融创新引领作用。

  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资金的监管程序后,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不同于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更多是金融组织形态的突破,仅为实体企业股权投资,但可以从境内外进行募资。

  《办法》共六章18条,包含了起草本办法的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解释,试点工作的背景,并推出试点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审议制度。明确了试点条件、试点作用、试点申请流程和材料清单,以及监督管理责任。

  《办法》充分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沈阳实际,力争有所突破。

  《办法》在允许“外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外资基金”和“内资基金”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人”参与QFLP试点,管理“外资基金”。

  《办法》比照其他地区政策不再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重点对外资来源、股东及合伙人资质、高管资质、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资质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了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审议试点企业资格,由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办法》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中基协备案等方面的新要求,明确了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利润分配、清算撤资及退出等事项,简化了相关流程,放宽了相关条件,在外资准入方面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试点申报和实际操作。

  通过QFLP试点工作,自贸区沈阳片区引入光大控股公司,成立了光控(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为东北首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管理企业,正在发起设立东北地区首支QFLP基金,计划募集总规模约100亿元,以QFLP模式引导优质境外战略性资本,投资支持辽宁高端制造、智能装备、信息技术等核心产业发展,健全和完善产业链结构,助力辽宁产业转型升级。在我国金融领域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情况下,QFLP试点允许境内基金管理企业直接管理境外资金,有效带动境外资金投资东北资本市场。

  喻伯阳强调说,我们相信,沈阳片区的QFLP试点政策的实施,一定能够吸引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来沈设立外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境外资本投资辽宁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