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庆湖介绍全省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情况。
王庆湖表示,全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民生工作。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则是省政府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4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情况的汇报》;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自此,2019年全省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全面启动。
一、辽宁省保障或补助标准现状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省有城乡低保对象105.43万人,其中城市低保45.52万人、农村低保59.91万人;全省有城乡特困人员13.2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0.8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2.4万人;全省有孤儿6330人,其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2819人、散居孤儿3511人;全省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简职工人数为 10429人。
(一)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市具体确定。辽宁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2018年上半年调整并从同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92元/月,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659元/年。从城市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地均在485元/月以上,大连市690元/月,全省最高。从农村低保标准看:全省各地均在3800元/年以上,盘锦市实现了城乡标准一体化,为7800元/年,全省最高;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辽宁省执行的国家扶贫标准。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全省逐步建立新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体系,实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目前,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为10313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平均为7514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平均为6314元/年,城乡照料护理标准按特困人员自理程度分三档设定,全护理的一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半自理的一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全自理的一般为当地最低标准的10%。
(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2012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文件,提高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并建立了与城市低保标准提标幅度挂钩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辽宁省现行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2018年上半年调整的,全省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630元,社会散居孤儿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1190元。
(三)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2018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确定从2019年起全省建立并实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
二、本次提高保障或补助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次提高保障或补助标准遵循“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加强特困供养与低保救助衔接、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与低保救助衔接”等基本原则。
(一)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原则。加强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保障水平差距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本次提标,全省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适当高于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以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保障标准差距。
(二)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原则。目前,辽宁省各地低保标准存在不小差异,从城市低保标准来看,高的标准每月690元,低的标准每月485元;从农村低保标准来看,高的标准每年7800元,低的标准每年3808元。为推动各地保障水平均衡协调发展,这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增幅少些,原标准低的地区增幅多些,以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
(三)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原则。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脱贫攻坚要求农村低保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农村低保兜底保障的首要条件是农村低保标准不能低于扶贫标准。这次提标的重点是始终保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四)加强特困供养与低保救助衔接。本次提标,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与城乡低保标准同幅度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五)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与低保救助衔接。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其中,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要高于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幅度。
(六)加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与低保救助衔接。本次提标要保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全省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
三、本次提高保障或补助标准的指导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依据保障城乡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化的因素适时调整,让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物价涨幅等因素,省政府确定2019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5%以上,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市提高7.5%以上,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8.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农村集中、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且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中、分散供养标准统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营口、铁岭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提标完成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592元/月提高到622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4659元/年提高到4985元/年以上;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达到低保标准1.3倍以上;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生活养育平均标准将分别达到1712元/月以上和1273元/月以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分四档标准,分别可达到541元/月、506元/月、470元/月、433元/月。
四、新的保障或补助标准的执行时间
省政府确定,新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全省各地对新申请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将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补助。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将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五、落实提标任务的主要措施
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提标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也是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今年省政府将提标工作纳入了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各市政府、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足额到位,按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确保精准救助的重要手段。全省各地充分发挥核对机构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核查社会救助及其申请家庭的工资、养老金等收入情况,家庭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家庭财产情况,办理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进一步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9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民政部门要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召开推进会、重点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各地科学、准确、规范落实好提标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让制度在阳光下运行。调增保障或补助标准关系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四公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等操作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让困难群众按照新的标准如期领取到保障金或补助金,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