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市拟将六项权力下放街道
本报记者 高枝
“街道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作为上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责任多,事务繁杂,却缺少明确的法律赋权。今后,此类基层治理困扰将有望通过地方法规途径解决。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本市街道办事处将建立明确职责清单,可以街道办名义开展执法活动,而清单外事项则不得随意“甩锅”给街道。同时,参与辖区规划编制、就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等六项权力也下放街道。
拟下放给街道的六项权力
① 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
②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地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③ 指挥调度区政府工作部门响应居民诉求、开展执法活动;
④ 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实施;
⑤ 对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⑥ 自主支配和统筹管理区职能部门下沉的各类人员和资金等。
焦点一:职责有哪些?
建立清单 细化八项职责
据悉,目前本市共有街道办事处152个,其中中心城区101个、远郊区51个。“条例(草案)着重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厘清街道办事处职责、理顺条块关系、固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以及‘接诉即办’机制经验,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介绍。
为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权责统一,条例(草案)明确,由街道统筹协调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组织调度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快速解决群众诉求。明确街道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对区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
为解决街道职责不清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街道职责范围、赋权市政府确定街道职责清单和职责准入事项。
具体来说,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履行的基本职责包括八方面,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化解矛盾、基层治理,以及指导、监督物业管理等内容都包含其中。为进一步将责任细化,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本市将确定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焦点二:“有职无权”如何破解?
明确赋权 街道可开展执法活动
街道办事处“有职无权”一直是街道管理的“痛点”。
本次立法,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基层执法一直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难题,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可依法决定由街道办事处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街道办事处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赋权清单,由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按照规定以街道办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街道办也可以根据需要,协调有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为进一步给街道办“减负”,条例(草案)规定,未经市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职责清单”和“执法赋权清单”以外的职责,也就是说,不合理不合规的职责任务,街道办将有权说“不”。
焦点三:百姓事怎么管?
居民诉求 要实现“接诉即办”
条例(草案)对“接诉即办”实践经验进行了固化,规定,本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依托市民服务热线(12345热线),根据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等因素,建立居民诉求处置派单制度,以居民诉求的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依据规范激励、督查、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市民服务热线(12345热线)、新闻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反映的诉求,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即时办理;对于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等办理或向区政府报告。接到需求转送的,应按照职责快速响应。
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应建立完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简化办事流程,集中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等直接面向居民的政务服务事项。
此外,应根据所属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补齐便利店、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维修、家政等基本便民服务网点。同时,配合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为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等保障。
焦点四:如何激励考核?
收入待遇 高于本区同级别平均水平
激励制度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街道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街道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同时,建立街道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担当作为。
考核评价方面,区政府统一开展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单独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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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改革经验 凸显北京特色
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在立法过程中凸显了北京特色,立足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的作用,固化了地方改革有效经验,创造性地做出了尝试和探索。
条例(草案)明确了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街道工作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力和领导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充分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了街道工作的改革方向。
创新方法 成立专班 “双组长”并联推进
条例于去年11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正式立项,今年按照立法计划提交审议。为立法保障全市中心工作,加快立法进度和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创新了立法专班工作机制,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组建起草工作专班,集中立法资源和优势,并联推进立法进程,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共同牵头的“双组长制”,高位统筹立法重大问题。
“立法专班重点完成了几个重要的工作环节:一是在条例起草中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决策部署,防止利益偏向,凝聚各方共识;二是把握重要立法程序、时间节点,保障按时完成条例草案稿起草工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开门立法,针对基层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和条款修改,为地方改革实践提供了法制保障。”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郭淼介绍。
吹哨报到和接诉即办 以地方立法固化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机制是北京城市治理的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将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调整条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强化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职能,为其赋权增效,将治理重心下移、行政事权下放、执法力量下沉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到一线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
同时,对于群众诉求,明确街道办及各单位、各部门“接诉即办”,通过立法,保障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打通服务群众、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责编:董兆瑞、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