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日电 (池梦蕊)为完善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6章31条,对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其中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如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学校、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8个行业可执行居民类水价标准,具体执行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细则明确定价方法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北京市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重要一步。
《实施细则》坚持“开门定政策”,是北京市推进价格改革全过程公开的一贯做法。政策制定之初,组织对自来水集团7家水厂以及昌平、房山、顺义等区属供水企业全面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吸收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经验,增加《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开展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定向征求了学者、专家、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最终收集各方意见建议74条,在政策中积极吸收采纳。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费定价原则、方法、操作细则,初步构建了“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出台后将成为北京市供水价格形成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财政补贴绩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共6章31条,包括总则、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价、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和监督及附则。具体内容涵盖定价和监审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明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要求企业取消不合理收费等细则事项。
可根据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 分用户类别核定供水价格
《实施细则》在结构和内容方面着力体现“四个突出”。突出国家要求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完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定价原则。细化城镇供水成本构成范围和核定准许收益的考虑因素;提出可根据节约用水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分用户类别核定供水价格。构建“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明确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折旧、不给予收益;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成本管控要求予以补贴。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在用水环节,强化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并鼓励再生水替代新水;在制水和配水环节,设立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标,超标部分不计入定价成本。
《实施细则》突出激励与约束并重,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提高服务水平。要求企业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并将“接诉即办”质量作为核定准许收益率重要参考指标。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建立融资成本和人员约束奖惩机制,鼓励降低融资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保障供水安全前提下,适当限制超前建设规模。调动企业积极性。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将超阶梯和超定额加收的水费作为企业收入,激发企业落实水价政策积极性。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
《实施细则》突出依法依规定价,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如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规范定调价程序,严格成本监审行为,强化信息公开,让定价行为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强化企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督;细化供水企业应公开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供水企业发生不配合成本监审或价格管理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加强价格监管。
突出民生和公益保障,兜好民生底线。《实施细则》优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明确第一阶梯水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确定,细化阶梯层级设置要求,阶梯水量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水价优惠政策。学校、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8个行业可执行居民类水价标准,具体执行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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