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修订土地管理条例 切实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

2022-04-02
来源:河北日报    

  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当日上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读与通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邢硕

  《条例》共有8章73条,围绕河北省土地管理实际,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监督检查等内容,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供法治支撑。

  此次修订的《条例》有不少亮点和突破,主要特点如下: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法治保障多规合一。《条例》明确河北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河北省的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此外,《条例》还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主要内容、内部关系、编制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法治保障粮食安全。《条例》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制定单位和补充耕地质量的验收单位进行了明确;《条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因建设占用的耕地得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补充;《条例》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此外,《条例》还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以法治保障农民权益。《条例》突出征收规范和补偿到位,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审批、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公告、费用落实及监督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以法治保障户有所居。《条例》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明确农村宅基地范围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条例》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条例》有效保护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国际在线河北消息(邢硕)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当日上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解读与通报。

  《条例》共有8章73条,围绕河北省土地管理实际,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监督检查等内容,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供法治支撑。

  此次修订的《条例》有不少亮点和突破,主要特点如下: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法治保障多规合一。《条例》明确河北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河北省的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此外,《条例》还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主要内容、内部关系、编制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法治保障粮食安全。《条例》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制定单位和补充耕地质量的验收单位进行了明确;《条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因建设占用的耕地得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补充;《条例》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此外,《条例》还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以法治保障农民权益。《条例》突出征收规范和补偿到位,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审批、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安置方案和协议、公告、费用落实及监督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以法治保障户有所居。《条例》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明确农村宅基地范围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条例》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条例》有效保护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