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

2022-03-09
来源:智慧中国辽宁中心    作者:张丽 刘兴利

新闻发布会现场

  3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从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沈阳市房产局结合该市实际制定了相关实施意见,2月9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2月2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2】2号)(下面简称《实施意见》)文件。

  沈阳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委主要领导提出“结合我市实际,在高新区、经开区等专业园区周边,加快建设人才公寓(每年2万套)”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该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实施意见,据此制定出台了本次《实施意见》。

  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范民表示,《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措施、支持政策、有关要求等五个部分。

  (一)基本原则。明确了沈阳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依照“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科学规划、供需匹配;职住平衡,重点保障;增存并重,量质并举”等四项原则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要求。从供给对象、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房源筹集方式4个方面,对沈阳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基本要求。其中:对保障对象要求为在沈阳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常住人口,仅要求在沈阳市无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和补贴,不设其他限制,力争惠及全部有切实租住需求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解决新市民“一张床、一间房”的生活需要,同时针对人才引进等高层次人才的品质需求,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做好分层次、多品类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按照可负担(租户可负担)、可持续(企业可持续)的原则,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减轻租户日常生活负担,能够以较低租金享受相同品质的居住生活,提升租户生活满意度;通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三)工作措施。提出了前后政策衔接、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认定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公共配套及建立专营机构等七项具体的工作措施。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督,切实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质量与品质,让租户租的放心,住的安心。

  (四)支持政策。包括5个方面,共13条,通过对土地、税费、财政、金融方面支持为企业减轻建设、运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量;通过执行民用价格减轻租户租住成本,使租户用较低的居住成本享受品质生活。主要是:

  1.为全面落实国办意见中“土地不花钱、少花钱”原则,在土地政策中通过采取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价款、允许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的方式使“土地少花钱”、自有土地建设及闲置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交土地价款等方式使“土地不花钱”,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通过提高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室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以及允许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鼓励各类主体为满足“职住平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达到租户就近居住、就近生活的目的;通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有效盘活闲置存量资源。

  2.通过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财政、银行金融两项渠道对企业进行资金补充等多方面政策支持,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够持续健康运营,为沈阳市新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减轻租户租房成本。

  范民表示,截止目前,沈阳市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计84个项目、17694套(间)、建筑面积104.6万平方米。

  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在1月12日市委科创委2022年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2022年人才公寓必须要建成2.5万套”的指示要求,沈阳市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为沈阳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公共服务人群提供低租金、小户型、品质优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沈阳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