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

2022-03-01
来源:智慧中国辽宁中心    作者:张丽

新闻发布会现场

  3月1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主任宋刚,省司法厅副厅长张磊,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王淑英分别出席会议。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主任宋刚

  宋刚表示,2021年8月30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此次改革,主要是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为依托,在对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基础上,除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等不确定被检查对象的检查执法外,其他行政检查执法全部纳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力求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具体讲,在开展行政检查执法前,行政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我要执法”手机APP)选取检查事项,对检查依据、市场主体名称等信息进行备案;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开始检查前实行“电子亮证”“电子亮单”,被检查对象通过扫码确认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检查过程中,可利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对检查情况录像或拍照,进行电子留痕,以备事后复查、复核。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对象通过“吉事办”对检查过程、处理结果等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行政检查执法全过程、全链条电子留痕。同时,将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与吉事办、国务院“互联网+监管”系统、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进行无缝衔接,实现了检查执法事项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执法记录追溯。

  为确保此次改革顺利实施,该省按照统筹设计、试点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逐步推进。同时,将改革情况积极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汇报,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省委、省政府的肯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副厅长王淑英

  王淑英表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从行政检查备案系统初期建设阶段开始,就与省政数局、省司法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一是将全省300多万户市场主体数据与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全面准确地为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信息;二是组织协调52个中省直部门和2466个市(州)、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完成数据汇聚工作,共认领与补充监管事项主项7.02万条,子项30.34万条,形成了吉林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库,发布检查实施清单7.12万条,为全面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夯实了基础;三是将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与智能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各级政府部门双随机检查任务,只需填写一次,无需重复报备,确保智能备案系统在行政检查中全方位、全流程应用;四是组织省厅相关处室参加动员部署及培训会议,为144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建立了账号并全部录入智能综合管理系统。

  

  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张磊

  张磊表示,此次推行的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4项:

  一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三是《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7条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优化行政管理流程,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