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11月9日电 (程浩)为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称“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近日,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的时间表和线路图。
两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力争明年底前转为公办
《方案》明确,分类规范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属性,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力争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设为公办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与学校土地、校舍权属关系保持一致;根据属地原则,其行业管理由州市或县级政府教育部门统一负责。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即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施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在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和学校名称规范后,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同时公办学校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全部退出;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也可转设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将其转设为公办学校或依法终止办学。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与小区首期住房同步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建为公办学校,与小区首期住房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按民办机制运行,但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公有性质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学校转设为公办学校;土地、校舍等资产属于非公有性质且办学条件达到中小学设置标准的,条件成熟时转设为公办学校,在本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费学位,继续办学。
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收回。经规范后继续依法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编制教职工自2022年起仅参与原有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并待原有学生毕业后由派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部收回并妥善安置。
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
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及时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