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2月14日,河南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2014年实施的人防工程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必须进行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和完善的《办法》共包含六大内容。详情如下:
(一)细化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的程序。《办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的依据、修改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权威性。
(二)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办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兼顾标准。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及其他设施(用地)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的人防工程。《办法》通过界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的标准,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三)调整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2003年以来,我省施行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是按照首层建筑面积、基础埋深和楼层数等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申报材料多、审批时间长、计算方法复杂等问题,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办法》修订,全省统一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镇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和物流仓储建设项目的修建比例也进行了规定,这不仅增强了审批的可操作性,也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比例更加合理。
(四)完善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为严格审批标准、减少自由裁量,《办法》对不能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进行规范、细化、量化。并规定,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确保审批的公开公正。
(五)明确了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联合审查和同步验收。《办法》规定:一是防空地下室在设计条件核定、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单位不再向人防部门单独提出申请,变为由人防部门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标准和战时用途等,一并在土地供应时明确;二是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审查;三是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备案。通过《办法》修订,实现了人防行政权力的“瘦身”和审批流程的“再造”减少了腐败空间。
(六)规范了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办法》规定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平时利用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办法》还并明确,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要符合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遵守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部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