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创新 支持创业《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2020-09-01
来源:智慧中国    作者:汤小存

  8月31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内容进行公示,并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次会议主要发布《条例》内容,重点介绍《条例》的创新突破点、对自创区建设的支撑作用以及自创区建设情况等,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问。

  

  《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设置总则、规划建设、创新激励、开放合作、人才建设、金融支持、服务保障、法治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其中包括: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赋予一级财政权限《条例》结合郑州、洛阳、新乡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际履行建设自创区职责的这一实际情况,对自创区的管理体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向自创区下放项目审批等权限,做到应放尽放;并赋予自创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专设“激励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专设“创新激励”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系统完善了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内容。赋予国家、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待遇。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条例》支持自创区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实现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在自创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建立专项评价监管机制,让科研人员敢干事”;自创区作为科技创新和改革政策先行先试的区域,应当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标准,消除风险性比较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为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

  河南省人大常委副主任王保存表示,长期以来,河南省一直致力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提高中原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中西部科技创新高地。此次《条例》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和保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马刚在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19年底,郑、洛、新三市研发投入达占全省的50%;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全省平均水平2.78倍;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的82.4%;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5.2%,高于全省12.1个百分点。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条例》宣贯工作,让创新主体及社会各界尽快了解掌握条例。同时,结合条例要求,针对地方发展,加快研究制定适应新一轮创新发展需求、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条例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促进发展的政策红利,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自创区建设要“站位全国、对标先进、拉高标杆”的要求,更高标准更大力度加快自创区建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史占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从规划建设、创新激励、开放合作、人才、金融支持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明晰了产业发展规划,谋划了创新激励体系,提供了深化改革方向,加强了创新服务,将为郑州加快科技创新、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强力保障:一是将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为深化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改革和创新的管理,为领导干部深入推进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明确下一步将从开放合作、人才建设、金融支持等方面进行发力,为郑州科技创新建设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