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0-06-11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答:2019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在深入总结上海、河南、湖南、广州、贵州5省市基层卫生健康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经验,并征求各省(区、市)卫生健康委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及《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为各省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2020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明确要求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务院部门,出台所负责26个试点领域标准目录编制和标准指引落实措施。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医疗卫生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基层政务公开各项要求,为此,出台了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二、基层制定实施医疗卫生领域标准目录的要求?

  答:一是关于“全省版”《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编制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征求机关处室等意见建议,编制了《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共列出基层应公开的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68项,较国家标准目录多出10项。同时,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标准目录的“公开依据”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如,删除了国家已废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标准目录时,该条例尚未废止)等内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山西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确保公开依据准确、规范。二是关于标准目录编制的要求。因《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公开事项及相关要素可调整情形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要求相同,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控制文件篇幅等有关要求,未将具体调整情形在《通知》中进行重复罗列,并明确要求基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文件(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规定执行。此外,在编制目录方面,重点强调要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做到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在编制时限方面,要求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20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在2022年6月底前,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答:《通知》明确提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要抓好三个方面,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一是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并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将“全省版”《标准目录》转化为有本地特色的“地方版”目录,鼓励采用多样化解读方式和解读发布渠道,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及受众面。三是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确保有效进行舆论引导。

  四、如何确保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有效实施? 

  答:为确保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有效实施,《通知》提出三项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大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全面统筹推进本地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强化业务指导。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大指导和跟踪评估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完善“全省版”《标准目录》,指导基层做好医疗卫生领域政务公开工作。三是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激励举措,将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作为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要梳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取得成效,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进行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要做好将典型经验做法在委网站进行公开展示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积极营造真抓实干的良好工作氛围。

  文件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