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2020-05-03
来源:大同网警巡查执法    

  为深入贯初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区城:平城区、云冈区、开发区所辖全部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其他各区、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行动计划》确定并公布。

  二、应急管理部门是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工作。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燃点旺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各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城内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工作。

  三、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平城区、云冈区、开发区举办的,由大同市公安局审查、核发;在其他区、县办的,由当地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核发。

  四、禁售区城内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发放的予以撤销。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今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点旺火的区城燃点旺火,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规定,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六、本通告自2020年5月2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