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价”理解不同,农民工官司败诉

2019-01-02
来源:中国城市网    

  2017年10月13日,一起因修建祥福镇政府的烂尾楼安置房引发的故意拖欠农民工工程款多年的官司,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人民法院3次质证,3次开庭审理,一审法官依法判决:祥福镇政府所属公司应当支付所欠施工方王朝文多年的民工款和利息三百多万元。对方不服故意上诉到成都市中院,可是二审判决中,因对“审计价”理解不一致,判王朝文彻底败诉。

  二审判决书(2017川01民终16566号)判决书中引用《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以及成都市和青白江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需要相应的决算或结算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否定远达恒通公司和王朝文签定的原始《结算书》《经济技术签证核定单》为付款依据的合法性。

  判决书24页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7年6月5日出具的《关于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载明,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约定,限制了民事权力,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判决引用“复函”以后认为,“该函件主要内容是针对地方立法中的不规范现象进行纠正,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缔约自由。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显约定了应以审计价作为付款依据,该计价约定内容系双方的真实表示...”王朝文认为二审法院这段话否定了全国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立法精神。全国人大立法函[2017]22号载明,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约定,限制了民事权力,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从语法知识看,该句中“...和...或者...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应当予以纠正。”为并列关系的名词短语,“或”即为其中之一,是“并列关系”,三种情形之一,都应当予以纠正!

  王朝文认为:审计定义是:“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分国家(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审计价,是具有审计资质公司的审计的价格,都称为“审计价”,并非只有审计局的审计的价格,才叫审计价。二审法院一方面引用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公告应该取消、纠正的“地方性法规中的问题”,同时又将地方性法规即“成都市及青白江区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需要相应的决算或结算报告为基础依据”作为判决依据,存在明显矛盾。

  王朝文在施工、审计过程中都有区审计局人员参与,工程竣工以后又由祥福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公司佳华公司做了初步审计,做出了经双方盖章的《结算书》,确认了《签证单》事实。可是,祥福镇政府拖延迟(工程款)不结账,二年后又突然委托青白江审计局聘请的天成公司反复审计,推翻了原来的审计结果。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原杨文主任,四川省人大信访办副主任、人大法工委原法规处潘光霞等认为,2017年6月5日(法工备函[2017]22号)公报并生效,该函明文规定“取消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而成都中院2018年3月26日的判决仍将其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判决依据,是与全国人大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