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2018-12-25
来源:智慧中国网    作者:张丽

  12月24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颁布《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新闻发布会,《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5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公布,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是辽宁省政府领导下从事海上搜救组织协调工作的机构,搜救中心主任为辽宁省分管副省长,常务副主任由辽宁海事局局长担任。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辽宁海事局,负责我省辖区海域的24小时不间断搜救值班和搜救行动的协调组织指挥工作。

  此外,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横跨黄、渤海,海岸线长约3000公里(其中岛屿岸线约920公里),海岸线长占全国的11.67%,海域面积达到6.8万平方公里,线长面广;辖区内有作为津冀门户的老铁山水道,年均过路船舶近8.2万艘次,其中超大型船舶、客滚船等重点船舶5.1万艘次,是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重点加强监管的“六区一线”重要水域之一。

  目前,国际、国内主要客运航线9条,在线运营客滚船26艘;陆岛运输航线28条,陆岛运输船舶58艘,年运送旅客约1100万人次。同时,辖区海域现有危险品码头130多个、海上钻井平台40余座,平均年进出港载运危险货物船舶1.9万余艘次,危险品吞吐量2.3亿余吨。

  据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组织海上搜救行动558次,协调船艇2771艘次,飞机148架次,共救助5400人,301艘船舶,搜救成功率达95%,成功处置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海上突发事件。特别是今年10月21日,湖南籍非法采砂船“湘安化机3699”轮,在葫芦岛绥中三道岗附近海域采砂过程中发生倾覆11人遇险。这次险情引起了广泛关注, 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领导多次对湖南籍 “湘安化机3699”轮救助作出批示。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迅速协调各方搜救力量全力开展搜救工作。截至10月30日12:00时,大规模海上搜救行动宣布中止,累计协调包括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烟台打捞局、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上海成功水域工程有限公司、驻葫海军某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船舶117艘次、救援飞机11架次、救援人员2700余人次,海面搜寻面积2000余平方公里,搜救时间222小时,克服遇险船舶船体位置不固定、救援通道阻隔和极端不利的气象海况条件等困难,科学制定救援方案,并准确把握住了两个短暂的气象海况转好时间窗口,在险情发生后第58小时和第106小时,通过潜水搜寻和船体切割救援,接连从翻沉船体内成功救出2名遇险人员,创造了海上搜救工作的奇迹。

  辽宁海事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光辉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搜救管理,解决制约海上搜救工作的瓶颈问题,辽宁海事局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起草了《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初稿,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了《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办法》共6章36条,主要就海上搜救组织体系与职责、搜救准备与保障、预警报告与搜救行动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一、厘清海上遇险人命救助与财产救助的责任边界。针对搜救实践中存在的要求政府在救助人命的同时给予财产救助的问题,根据我国已核准签署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确立的各缔约国均有无偿救助人命义务的条款,以及《海商法》确立的海难财产救助实行商业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办法》明确了海上搜救定义,核心是将政府的海上搜救职责依法定位为救助人命和控制危害,从而厘清了政府海上救助责任边界:即遇险当事人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同时,对财产救助民事行为做出导向性规定,即海上遇险涉及财产救助的,由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平等协商解决。

  二、明确海上搜救组织机构和搜救力量的构成。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和我省的海上搜救工作体制,以及辽宁海事局在我省沿海6市均设置海事管理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办法》做出以下规定:明确海上搜救中心的组成。规定省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明确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的职责。规定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沿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其责任区域的海上搜救工作。沿海县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区域的海上搜救工作;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与海上搜救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和通信联络机制,协同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明确海上搜救力量的组成。规定海上搜救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当地政府部门所属有救助能力的队伍以及可以投入搜救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其所属单位和业主、有专业搜救能力的社会志愿组织、公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组成;对加强社会力量建设提出要求。《办法》规定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动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及相关活动,将从事专业搜救的志愿者及其他具有搜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海上搜救储备力量。

  三、规范预警工作的衔接和解决搜救指挥决策难点。为解决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的预警信息与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衔接不够的问题,《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监测、分析研究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通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综合评估各类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准备。针对当前海上搜救实践中存在的对暂时中止搜救和最终停止搜救决策比较困难的突出问题,为依法决策和解除搜救指挥人员的工作顾虑,《办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搜救实践经验,对暂时中止搜救和终止搜救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四、明确搜救经费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搜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对搜救经费的用途作了规定。即搜救经费主要用于对临时征用社会财产的补偿、对参与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进行适当奖励等,以解决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积极性不足的问题。

  五、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对谎报、故意夸大险情或者恶意滋扰等行为的处罚条款。针对编造、发布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虚假信息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同时,明确了从事海上救助活动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