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明确自治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据了解,具体举措为: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记者 蒋建波)